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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魏民初字第0751号

王敦力与孙传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敦力,孙传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魏民初字第0751号原告王敦力,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沈文统,睢宁县民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传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敦力与被告孙传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敦力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敦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敦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敦力负担。

审判员  朱洪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乔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