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692号原告张某甲。被告蒋某。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焦一宁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12月举行婚礼,××××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子张某乙。被告婚后长期好逸恶劳,贪得无厌,追求高消费,家庭经济难以满足,被告遂于2011年11月离家出走,多次查找无着,其父亦偏袒女儿。现夫妻母子情以断绝,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抚养孩子,抚养费双方承担。被告蒋某未提交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甲与被告蒋某经人介绍于2007年12月举行婚礼,××××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子张某乙。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诉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其举证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育有子女后自愿登记结婚,应当认为双方婚前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建立起了夫妻感情。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产生矛盾,不能认为双方感情破裂。应该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加深的。被告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可以依法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自提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缴纳。先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票据,然后到上述指定银行交款,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焦一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敏芝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