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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民辖终8号

托合托木西#U2022艾力普与新疆鑫盛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新疆鑫盛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托合托木西·艾力普,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昌吉市通安运输有限公司,马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民辖终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鑫盛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乌昌路62号。

负责人:单金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托合托木西·艾力普,男,柯尔克孜族,1978年6月22日出生,现住新疆阿克陶县。

原审

被告: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十字街南320号。

法定代表人:巩月琼,该公司负责人。

原审

被告:昌吉市通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乌伊西路。

法定代表人:马岚,该公司负责人。

原审

被告:马岚,女,汉族,1988年12月1日出生,昌吉市通安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新疆鑫盛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托合托木西·艾力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上诉人新疆鑫盛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不服昌吉市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17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其在本案中列为第一被告,而且上诉人住所地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属于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昌吉市通安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岚住所地在昌吉市,被上诉人选择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确定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 蕾

代理

审判员 马 全

代理

审判员 拾胡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肖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