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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196-1号

臧长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臧长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196-1号

申请执行人:臧长晶,男,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赵九福,男,1956年3月5日出生,汉族,阳谷县畜牧局退休职工,住阳谷县国泰花园小区,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臧长晶与被执行人赵九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15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九福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臧长晶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九福之妻周繁有工资收入,该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申请执行人臧长晶申请对周繁的工资收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九福之妻周繁的银行存款44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玉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史衍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