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再5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兖州山拖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兖州市大丰路*号。
法定代表人:冯加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卞传贤,山东九州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德农农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银河开发区东邻。
法定代表人:李洪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智才,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洪忠,该公司职工。再审申请人兖州山拖液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德农农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中商终字第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兖州山拖液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初乐坤
审判员 于爱军
审判员 毛国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翠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