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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第417号

朱作芳与叶小霞、XX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8-04-19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朱作芳,叶小霞,XX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第417号原告朱作芳,女,1980年5月14日生,汉族,江西赣州人,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代理人刘洪鹏,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叶小霞,女,1984年12月5日生,汉族,江西赣县人,住赣州市赣县。被告XX明,男,成年,江西赣州人,住赣州市赣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3号。组织机构代码:16023726-9。负责人邱三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海亮,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作芳诉被告叶小霞、XX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作芳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小霞、XX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作芳撤回对被告叶小霞、XX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62元,减半收取1531元,由原告朱作芳承担。

审判员  傅一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蔡 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