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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执408号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柯届彬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柯届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408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陈开基,局长。委托代理人谢竞瑜,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被执行人柯届彬,男,汉族,1977年1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大冶市。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柯届彬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3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柯届彬在银行账户的存款;

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柯届彬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琼璋执行员  蔡海榕执行员  潘荣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叶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