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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5财保6号之一

赵建双与王东杰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6-14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赵建双,王东杰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5财保6号之一申请人赵建双。委托代理人董国江,蠡县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王东杰。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冀0635财保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赵建双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东杰向本院提供现金80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朱 松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崔玉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