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5财保6号之一申请人赵建双。委托代理人董国江,蠡县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王东杰。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冀0635财保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赵建双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东杰向本院提供现金80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朱 松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崔玉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