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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中执字第382、383、384、385号

芜湖丰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梁德岁、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8-06-21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芜湖丰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梁德岁,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芜中执字第382、383、384、385号申请执行人芜湖丰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址镇。法定代表人张家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梁德岁,男,汉族,1975年1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芜中民二初字第00228、00230、00257、002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1日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被法院查封的属被执行人梁德岁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政务区××小区××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评估价为人民币XX元],进行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流拍。2016年1月20日买受人程必兰(身份证号码:)在第二次拍卖中以XX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位于合肥市政务区天鹅湖畔小区XX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程必兰(身份证号码:)所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程必兰时转移。

二、买受人程必兰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朱 兵

审 判 员  杨非凡

代理

审判员  巫辰晶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时起转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