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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执79号

南京宁中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公司、扬州市祥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京宁中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公司,扬州市祥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4执79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宁中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法定代表人闫云中,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扬州市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法定代表人刘长春,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扬州市祥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法定代表人戴金香,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南京宁中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公司、扬州市祥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邮民初字第14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

一、截止2015年9月10日止,被执行人扬州市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祥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欠申请人南京宁中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59204元,两被执行人自愿于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工程款人民币40000元;2016年1月-12月每月10日前给付申请人工程款人民币15000元;余款39204元于2017年10月10日前给付申请人。

二、若两被执行人未能按期给付上述款项,则申请人有权就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剩余工程款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申请人负担1300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13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愿于2016年2月底前偿还申请人人民币3万元,并从2016年3月份起每月20日前偿还申请人人民币15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如被执行人有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则申请人有权就全部剩余债权余额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费3810元由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1日前交至法院。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民初字第14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被执行人若到期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郭兆斌代理执行员  张玉来代理执行员  居维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纪维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