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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40427号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起英、张学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起英,张学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42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起英。被执行人张学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72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起英、张学刚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王起英、张学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起英房屋。

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学刚房屋。

三、被执行人王起英、张学刚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王起英、张学刚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王起英、张学刚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2月17日至2019年2月17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玉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合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