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42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起英。被执行人张学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72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起英、张学刚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王起英、张学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起英房屋。
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学刚房屋。
三、被执行人王起英、张学刚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王起英、张学刚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王起英、张学刚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2月17日至2019年2月17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玉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合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