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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8民初字第55号

陈丽妮诉陈玉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6-13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8民初字第55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赵东会,太原市尖草坪区司法局汇丰司法所所长。被告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

审判员  息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甄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