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8民初字第55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赵东会,太原市尖草坪区司法局汇丰司法所所长。被告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
审判员 息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甄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