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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执字第741-743号

高春、高泽容、向廷富与谢邦烈、王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春,高泽容,向廷富,王文秀,谢邦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江执字第741-743号申请执行人高春,女,生于1971年1月4日,汉族。申请执行人高泽容,女,生于1966年11月17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向廷富,男,生于1952年3月6日,汉族。被申请人王文秀,女,生于1971年7月19日,汉族。被申请人谢邦烈,男,生于1968年4月14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2467、2468、248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高春、高泽容、向廷富申请执行谢邦烈、王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谢邦烈的投资款60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谢邦烈的投资款6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赵益平

审判员 余自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吴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