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2刑初118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诉刑诉(2016)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琪、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5月8日,被告人沈某到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迎宾路18号摩托车店,以买车试骑为名,骗得被害人孙某价值人民币2350元的铃木600R摩托车1辆。2.2015年5月25日,被告人沈某将被害人饶某约至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西路蜜座(原拉芳舍),以借打手机的方式骗得被害人饶某价值人民币4788元的白色苹果6Plus手机1只。3.2015年5月27日,被告人沈某将被害人李某甲约至绍兴市越城区缪家桥河沿8号1987西餐厅,以借打手机的方式骗得被害人李某甲价值人民币5598元金色苹果6Plus手机1只。4.2015年6月24日,被告人沈某将被害人刘某约至绍兴市越城区解放路成亨酒店旁的蜜座,以借打手机的方式骗得被害人刘某价值人民币4773元金色苹果6手机1只。5.2015年7月14日,被告人沈某将被害人李某乙约至绍兴市越城区伽蓝殿青年旅社,以借打手机的方式骗得被害人李某乙价值人民币4878元金色苹果6手机1只。6.2015年7月26日,被告人沈某将被害人蔡某约至绍兴市越城区剡溪路清咖店,以借打手机的方式骗得被害人蔡某价值人民币5312元金色苹果6手机1只。7.2015年7月27日,被告人沈某将被害人贺某约至绍兴市越城区银泰城一咖啡店,以借打手机的方式骗得被害人贺某价值人民币2223元白色苹果5S手机1只。8.2015年8月5日,被告人沈某将被害人宋某约至绍兴市越城区玛奇咖啡1号包厢,以借打手机的方式骗得被害人宋某的金色苹果5S手机1只。9.2015年8月20日,被告人沈某在绍兴市越城区成亨欢乐颂KTV内,以借打手机的方式骗得被害人马某价值人民币4389元黑色苹果6手机1只。综上,被告人沈某共诈骗9次,所骗财物能估价的合计价值人民币34311元。2015年9月8日19时许,被告人沈某在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道口旅馆被警察抓获归案。案发后,赃物未被追回。上列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书证数码保修卡、旧货业收购登记表、手机信息凭证、购买凭证、户籍证明,证人钱某、张某的证言,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说明,被害人孙某、饶某、李某甲、刘某、李某乙、蔡某、贺某、宋某、马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某多次诈骗,又未退赃,可酌情从重处罚;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一五年九月九日起至
二○一六年十二月八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沈某退赔给孙泓人民币2350元、饶梦人民币4788元、李江人民币5598元、刘培锋人民币4773元、李娜人民币4878元、蔡锦楠人民币5312元、贺小容人民币2223元、马燕燕人民币4389元、宋佳苹果5S手机1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谢信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卢雅娟附页: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