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民初720号
原告:韦义武,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鲍官美,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义武诉被告鲍官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皖N×××××号奔驰牌轿车。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鲍官美所有的皖N×××××号奔驰牌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方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方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