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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民初720号

韦义武与鲍官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韦义武,鲍官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民初720号

原告:韦义武,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鲍官美,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义武诉被告鲍官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皖N×××××号奔驰牌轿车。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鲍官美所有的皖N×××××号奔驰牌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方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方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