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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民申37号

张永民与重庆市慧冠机电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永民,重庆市慧冠机电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3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永民。

委托代理人:傅佐亮(系张永民之岳父)。

委托代理人:邓承冰(系张永民之表姐)。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慧冠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小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维胜。再审申请人张永民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慧冠机电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9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再审审查过程中,张永民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张永民在本案审查期间自愿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永民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干建强

代理

审判员  敖宇波

代理

审判员  俞开先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媛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