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特55号申请人白雪松(系患者白少营之子),男,1975年2月2日出生。申请人白雪莲(系患者白少营之女),女,1977年7月20日出生。申请人胡冬梅(系患者白少营之妻,兼白雪松、白雪莲之委托代理人),女,1950年5月2日出生。申请人北京肿瘤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号。法定代表人季加孚,院长。委托代理人胥彦,女,1982年12月21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白雪松、白雪莲、胡冬梅与北京肿瘤医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
审判员贺艳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白雪松、白雪莲、胡冬梅与北京肿瘤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6年2月17日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字并经司法确认后十五日内,北京肿瘤医院一次性赔偿白雪松、白雪莲、胡冬梅人民币80000元,大写捌万元。
二、本协议签字并经司法确认后生效,白少营与北京肿瘤医院医疗纠纷终结,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不得实施有损对方声誉的行为。如因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双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申请人白雪松、白雪莲、胡冬梅与北京肿瘤医院于2016年2月17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协议的效力进行司法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白雪松、白雪莲、胡冬梅与北京肿瘤医院于二O一六年二月十七日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的医调字第T8256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贺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