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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6民初36号

岳恩田与罗海涛、陈洪利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岳恩田,罗海涛,陈洪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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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6民初36号原告岳恩田,男,192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前海格村。委托代理人岳明(原告之子),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前海格村。被告罗海涛,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巴彦查干乡。被告陈洪利,女,198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前海格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恩田与��告罗海涛、陈洪利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恩田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岳恩田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恩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岳恩田负担。

审判员  高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