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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霞民初字第1446号

陈芳与周珠妹、周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芳,周珠妹,周美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霞民初字第1446号原告陈芳,女,1965年2月13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周珠妹,女,1963年5月17日,汉族,霞浦县人,现住霞浦县。被告周美英,男,1965年10月26日,汉族,霞浦县人,现住霞浦县。

原告陈芳诉被告周珠妹、周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1日、2016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芳诉称,被告周珠妹、周美英于2015年4月14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66600元,约定分两期还清,第一期于2015年11月30日前还100000元,余款于2016年6月30日前还清。借款后,被告明确告知已无力偿还欠款,举家外出躲债,并与原告断绝联系。被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还款义务,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66600元。被告周珠妹、周美英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周美英、周珠妹系姐妹关系,周美妹为被告周珠妹日常用名,被告周珠妹与原告系邻居关系。2012年6月起,被告周珠妹、周美英以生活缺资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2015年4月14日,经双方结算,两被告出具借条确认共向原告借款266600元,并约定分两期还清,第一期于2015年11月30日前还款100000元,余款于2016年6月30日前还清。两被告于2015年7月长期外出以躲避债务,原告因无法与其联系,遂于2015年9月16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借条及证人叶某、黄某的证言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分析认为,由于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供书面意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借条已明确载明借款及约定利息的事实,被告周珠妹、周美英已盖章确认,可予采信,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另外证人叶某、黄某均为无利害关系人,特别是黄某为被告周珠妹亲戚,了解被告基本情况,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可予采信,可以证明周美妹为被告周珠妹的日常用名。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周珠妹、周美英向原告陈芳借款2666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两被告应当共同偿还。两被告长期外出躲避债务,无法联系,此行为已严重丧失商业信誉,原告要求被告周珠妹、周美英提前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周珠妹、周美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周珠妹、周美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陈芳借款266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99元,由被告周珠妹、周美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榕

审 判 员  陈鹏辉

人民陪审员  林立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朝锟附注:

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提示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