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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81执191号

杨某某与兰新娟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某某,兰新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81执19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贵州省铜仁市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法定代理人杨春波,贵州省铜仁市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被申请执行人兰新娟,女,汉族,吉林省蛟河市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关于杨某某与兰新娟抚养费纠纷一案,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安民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兰新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兰新娟给付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扶养费,每月400.00元,合计48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采取执行措施,现本案已全额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洪

审 判 员  徐树荣

代理

审判员  道永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