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初字第01192号原告马某某,男,满族。委托代理人王天轶,南召县伏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华东
审 判 员 杨雪营
人民陪审员 高武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石教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