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召民初字第01192号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初字第01192号原告马某某,男,满族。委托代理人王天轶,南召县伏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华东

审 判 员  杨雪营

人民陪审员  高武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石教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