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749号原告黄剑林。被告汪开平。被告田忠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剑林诉被告汪开平、田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剑林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通知后逾期仍不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覃方平
审 判 员 张 哲
人民陪审员 谭腾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谭宝平 搜索“”
黄剑林与汪开平、田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749号原告黄剑林。被告汪开平。被告田忠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剑林诉被告汪开平、田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剑林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通知后逾期仍不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覃方平
审 判 员 张 哲
人民陪审员 谭腾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谭宝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