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民字第1168-1号申请执人杨恩亮,男,1960年8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6008280539,汉族,住永嘉县北城街道东山下村。被执行人杨爱英,女,196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杨方波,男,194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永城商初字第4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恩亮与被执行人杨爱英、杨方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房屋管理部门、国土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和银行存款等信息,为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查询结果,本院已依法扣划了杨爱英的存款9106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在本院系多债主案件债务人,其所有的上述财产尚在依法处置中。待处置后,本案债权可依法参与分配。本院依法于2016年2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函,就本案执行程序先予终结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应视为同意该函中本院所拟的处理意见。截止2016年2月17日,被执行人杨爱英、杨方波尚欠申请人杨恩亮执行款本金9000元及逾期利息,也未缴纳案件执行费288.2元。
本院认为,本案可依法先予程序终结,若申请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及时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执民字第11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锦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勇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