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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一初字第8623号

张建奎与郭希江、黄日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建奎,郭希江,黄日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8623号原告张建奎。被告郭希江。被告黄日旺。

原告张建奎与被告黄日旺、被告郭希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日旺经公告传唤期限届满、被告郭希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黄日旺2014年6月27日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70000元,以两张转账支票作为质押,让原告待支票到期后承兑用以偿还借款,被告郭希江对以上借款中的70000元进行了担保。但当支票到期后,原告去银行承兑时,账户内无资金。原告多次找到二被告,要求二被告偿还以上借款,但二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拖、拒不偿还。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黄日旺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被告黄日旺给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被告郭希江对以上借款中的70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日旺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无答辩意见。被告郭希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7日,被告黄日旺以两张中国建设银行转账支票作为抵押向原告张建奎借款70000元,并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协议中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6月27日至2014年8月27日,并约定“乙方(被告黄日旺)所抵押支票到期如不能兑付或变现,乙方又不能在超期三日内归还所借借款,则乙方需向甲方(原告张建奎)每天支付借款总额的1%的违约金”等内容,借款协议中写有“已收到现金柒万元正”被告黄日旺在该处签字并捺手印。被告郭希江在担保方处签字并捺手印,协议中约定保证期为两年。原告张建奎于2014年6月27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黄日旺账户转账658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可证实被告黄日旺向原告张建奎借款的事实存在,系合法借贷关系。二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原告借款,系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黄日旺偿还借款70000元,证据确凿,本案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张建奎主张被告黄日旺偿付违约金10000元,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希江在借款协议中担保方处签字捺手印,即同意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因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被告郭希江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郭希江对借款70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被告郭希江可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黄日旺追偿。被告黄日旺经公告传唤期限届满、被告郭希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日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建奎借款70000元;

二、被告黄日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张建奎违约金10000元;

三、被告郭希江对判决主文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黄日旺担负,被告郭希江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胜利

人民陪审员  张纪友

人民陪审员  徐英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董克龙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