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9民初132号原告周娣,女,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全南县。被告黄志方,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全南县。被告周涛,女,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黄志方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娣与被告黄志方、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娣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原告仍未预交,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裕峰
人民陪审员 黄夏玲
人民陪审员 潭洪考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刘东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