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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3民初505号

胡金洪与山东富宇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金洪,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505号

原告:胡金洪。

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薄其萍,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丽君、盛春美。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齐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范安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