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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3576号

倪桂清与田秀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倪桂清,田秀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3576号原告倪桂清,女,汉族,城镇居民。被告田秀英,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倪桂清与被告田秀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倪桂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桂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龙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