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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民初785号

陈钦荣与夏挺、夏久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陈钦荣,夏挺,夏久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785号原告陈钦荣。被告夏挺。被告夏久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钦荣与被告夏挺、夏久华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钦荣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钦荣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钦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剑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