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10号原告付某某,女,汉族,1950年11月11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46年3月9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闫平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