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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临兰执字第2737号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金雀山支行、王保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金雀山支行,王保东,刘静静,陈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临兰执字第273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金雀山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南段。代表人牟海梅,行长。被执行人王保东,男,汉族。被执行人刘静静,女,汉族。被执行人陈鑫,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临兰民二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金雀山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保东、刘静静、陈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鑫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79号1号楼××室有房产一套。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财产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鑫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79号1号楼××室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艾忠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德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