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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5253-2号

李东俊与邱晨阳、戚小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东俊,邱晨阳,戚小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5253-2号原告李东俊。被告邱晨阳。被告戚小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俊诉被告邱晨阳、戚小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庭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东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东俊负担。

审 判 长  童华辉

人民陪审员  曹 杰

人民陪审员  冯农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理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