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5253-2号原告李东俊。被告邱晨阳。被告戚小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俊诉被告邱晨阳、戚小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庭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东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东俊负担。
审 判 长 童华辉
人民陪审员 曹 杰
人民陪审员 冯农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理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