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393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国平,男,196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彭芳地,男,1981年3月28日,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欧阳国平与被执行人彭芳地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刑初字第2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芳地在银行账户的存款;
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彭芳地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琼璋执行员 蔡海榕执行员 潘荣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叶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