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姚民初字第268号原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陈保军,林州市职工维权中心工会法律工作者。被告桑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张超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卢晓军
代理
审判员 李哲青
人民陪审员 魏广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