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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姚民初字第268号

张某某与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姚民初字第268号原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陈保军,林州市职工维权中心工会法律工作者。被告桑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张超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卢晓军

代理

审判员  李哲青

人民陪审员  魏广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