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濉执字第00675号

张谨慎与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谨慎,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濉执字第00675号

申请执行人:张谨慎,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刘道宇,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申永祥,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谨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濉民一初字第032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濉溪县人民法院(2014)濉民一初字第0325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占楼

审判员  李 锋

审判员  龚明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夏泽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