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行初字第66号

原告谭正章与被告平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行政给付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正章,平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初字第66号原告谭正章,男,委托代理人单军民,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周幼清,主任。委托代理人朱志坚,该单位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袁幼芳,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平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行政给付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告判决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正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霞

审 判 员  张有林

人民陪审员  王湘西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万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