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初字第66号原告谭正章,男,委托代理人单军民,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周幼清,主任。委托代理人朱志坚,该单位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袁幼芳,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平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行政给付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告判决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正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霞
审 判 员 张有林
人民陪审员 王湘西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万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