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辖终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方石化(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法定代表人肖亮平,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怀协,男,汉族,1966年8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审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赤港红桥城建办综合楼二、三楼。法定代表人黄邦平,总经理。
上诉人南方石化(福建)有限公司不服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15)连民初字第311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南方石化(福建)有限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中,虽然原审法院立案受理的诉讼标的金额为1930.41万元,但这个数据仅暂计至起诉日,根据原告魏怀协的诉讼请求,利息按照月利率1.5%继续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其总数已超过2000万元;且本案第二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住所地不在原审法院管辖内。综上,本案属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本案在原审法院受理时,诉讼标的额为1930.41万元,之后并未收到上诉人增加诉讼标的额的申请,故本案诉讼标的额为1930.41万元,未超出2000万元。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由讼争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被上诉人魏怀协提供的起诉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载明“工程地点:福州港罗源湾港区XX区XX号至XX号泊位工程。”,本案所涉建设工程位于福建省罗源县,故本案应由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裁定错误,应予撤销。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应由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15)连民初字第3118-1号裁定;
二、本案由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雅典
代理
审判员 缪 羽
代理
审判员 魏 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阮昱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