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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3民初123号

孙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雷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3民初123号

原告:孙某。

被告: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好,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友保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家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