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3民初123号
原告:孙某。
被告: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好,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友保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家利 微信公众号“”
孙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3民初123号
原告:孙某。
被告: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好,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友保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家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