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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3执112号

杨德军与刘连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7-08-19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德军,刘连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23执112号

申请执行人:杨德军。

被执行人:刘连国。申请执行人依据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3民初301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连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刘连国给付案件款227338元。本案申请标的227338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27338元(不含延期支付利息和执行费33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杨德军与被执行人刘连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3民初30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丽萨

代理

审判员  赵义云

代理

审判员  郑 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培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