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商初字第978号原告泰安市泰山区泰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灵山大街东段。法定代表人吴钦勇,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传温,泰安泰山财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宏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天平办事处黑水湾村。法定代表人康凤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戚宪利,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泰安市泰山区泰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宏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安市泰山区泰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市泰山区泰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3元,保全费2327元,两项合计57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杜庆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崔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