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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27民初185号

方业浩与王玉伟、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7-01-04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方业浩,王玉伟,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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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9**民初185号原告方业浩,男,199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前县。被告王玉伟,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前县。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方业浩诉被告王玉伟、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方业浩未提供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事人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现因原告方业浩不能提供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被告不明确,本院不予受理,依法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业浩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跃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 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