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39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诉被告郝辉春、郝争、大同县利鑫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军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段连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俊涛 来源:百度“”
王军与郝辉春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39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诉被告郝辉春、郝争、大同县利鑫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军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段连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俊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