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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执字第322号

山东东泰担保有限公司与倪海滨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东泰担保有限公司,倪海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文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泰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积会,总经理。被执行人倪海滨。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倪海滨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人民法院(2013)威环商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将被执行人位于威海市文登区汕头东路×号×单元×室房产以21.84万元抵顶给申请人,余款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负担执行费1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人民法院(2013)威环商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晓光

审判员  侯德华

审判员  张培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安海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