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20民初1780号

徐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某,叶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780号原告徐某某,女,1981年3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代理人张伟伟、刘鸿珍,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某,男,1980年10月20日生。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姚彩兴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陆萍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