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郴苏执字第660-2号申请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曹国斌,系该××理事长。被执行人邓四梅。本院在执行郴州市苏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邓四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郴苏民督字第118号支付令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小明
代理
审判员 肖丽君
代理
审判员 王新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肖旻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