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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11执90号

马合平与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6-04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合平,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90号

申请执行人:马合平,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现住所地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董自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马合平诉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领取债权凭证且出具书面意见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牧民二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种同刚执行员 :郝建新执行员 : 李 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新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