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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813号

张贵山,张建伟,张百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813号口头裁定笔录时间:2016年2月17日地点:法院民事一庭

审判员 王俊山胡永飞刘冬梅

书记员 王   冬   梅

原告:张贵山委托代理人赵竞争

被告:张建伟、张百行委托代理人孙义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贵山诉被告张建伟、张百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贵山于2016年2月17日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建伟、张百行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山撤回对被告张建伟、张百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张贵山负担。?核对笔录,对否。: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