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813号口头裁定笔录时间:2016年2月17日地点:法院民事一庭
审判员 王俊山胡永飞刘冬梅
书记员 王 冬 梅
原告:张贵山委托代理人赵竞争
被告:张建伟、张百行委托代理人孙义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贵山诉被告张建伟、张百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贵山于2016年2月17日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建伟、张百行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山撤回对被告张建伟、张百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张贵山负担。?核对笔录,对否。: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