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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861号

袁金寿与徐广清、王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袁金寿,徐广清,王秀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861号原告袁金寿。被告徐广清。被告王秀兰。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金寿诉被告徐广清、王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金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郝新堂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晓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