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861号原告袁金寿。被告徐广清。被告王秀兰。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金寿诉被告徐广清、王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金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郝新堂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晓静 搜索“”
袁金寿与徐广清、王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861号原告袁金寿。被告徐广清。被告王秀兰。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金寿诉被告徐广清、王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金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郝新堂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晓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