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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法执字第101-1号

牡丹江市爱民区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哈牡绥东投资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牡丹江市爱民区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哈牡绥东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法执字第101-1号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爱民区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381247-2,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四条路98号。法定代表人马国锋,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哈牡绥东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369800-0,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开发区管委会三楼311室。法定代表人韩加亮,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爱民区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哈牡绥东投资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5)牡法执字第101号案件即牡丹江市爱民区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哈牡绥东投资有限公司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本国

审判员  卢延军

审判员  兆纯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