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722刑初43号公诉机关三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某,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文盲,农民,住三台县芦溪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6年1月11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三台县人民检���院以三检刑诉(201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文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于2016年1月3日在三台县芦溪镇先城丽景二期自营的某某休闲会所555雅间内,摆放1台10机位捕鱼机供他人赌博,2016年1月7日被三台县公安局芦溪派出所查获,现场扣押赌资人民币267元和1台10机位捕鱼机。经三台县公安局认定,查获的1台10机位捕鱼机是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2015年1月8日,被告人文某主动到三台县公安局芦溪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告人文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文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辩解,并有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公安机关所作关于文某投案自首的情况说明,证人赵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曾某某、马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现场照片、捕鱼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文某、赵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行政拘留执行回执,三台县公安局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文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现场扣押的赌资人民币267��,应当作为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文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二、现场扣押的赌资人民币26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晓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