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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3执114号

杜仕芬与刘荣建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仕芬,刘荣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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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3执114号申请执行人杜仕芬,女,78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执行人刘荣建,男,42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作出的(2015)汉民初字第86号民事��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荣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荣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浣纱支行有存款尚未支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刘荣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浣纱支行的银行储蓄账户,冻结金额以执行款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岳国普 来源:百度“”